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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指控难度大”,公诉人示证打破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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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三评议组在河北

开展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

被告人拒不认罪,公诉人示证打破常规

“前方打双闪的车辆你有没有看到?”

“发现前方停车为什么不减速鸣笛?”

“戴着手套把对方手机摔坏,到底是出于何种目的?”

“事故发生后在微信上删除好友及聊天记录是为了什么?”

…………

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张家口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庞利鸿作为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指控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评议组全体成员、河北省重大犯罪检察部门业务骨干全程观摩庭审。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霍某因货运业务产生矛盾,遂对其产生怨恨心理。2024年10月17日,两人再次发生矛盾后,霍某欲找梁某某当面理论,遂驾车到张家口市崇礼区石嘴子乡梁某某运输砂石必经道路进行堵截。梁某某驾车途经X406县道发现停车并下车拦截的霍某后,不采取有效制动及避让措施径直行驶,直至撞击、碾压霍某致其当场死亡。案件发生后,梁某某摔坏霍某的手机,并将与被害人的聊天记录删除,同时指挥疏散围观路人,拨打报警电话声称其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梁某某控制。

因案情重大、复杂,该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于今年7月3日提起公诉。

庭审中,“梁某某不采取有效制动及避让措施,放任被害人受撞击死亡的行为‘是否明知而为’”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双方对此展开了激烈论辩——

辩护人提出,梁某某患有糖尿病,当天没有吃早餐,视力不好,未观察到前方被害人,因此本事故属于意外事件,并非故意为之。公诉人以其具有20余年驾驶经验从未出现严重交通事故作为回应,同时展示其近期运输砂石记录,结合其事发5分钟前仍然在正常语音聊天的电子数据,证明其驾驶状态并无问题。

辩护人认为,梁某某与被害人相识多年,关系要好,不存在故意杀人的作案动机。公诉人通过二人的聊天记录以及车载录音录像证明,梁某某怀疑被害人举报其超载运输,导致二人矛盾较大,且有其他人员知晓,二人虽相识多年,但不能排除其作案动机。

辩护人同时提出,被害人下车10秒后被撞,并无监控录像和其他证据证明其10秒内的行为,可以合理怀疑其行为存在引发事故的可能。公诉人在客观证据基础上,以正常人视角推断被害人行为,力求排除合理怀疑。

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被告人梁某某拒不认罪,辩护人坚持作无罪辩护。该案将择期宣判。

记者注意到,庭审中,公诉人打破常规按证据种类出示的方式,将案件事实按照主体身份、故意杀人事实、综合证据链条三个方面分组进行出示,并采用多媒体形式,让法庭及旁听人员能快速抓住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链条。

当天下午,评议组组织了评议会。“这个案子很特别,以交通事故形式呈现的故意杀人案非常少见,定性关键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本案依赖间接证据定案,指控难度大,且面对不认罪的被告人、有经验的辩护人,公诉人仍出色完成任务,整体表现有礼有节、沉稳犀利,团队配合好。”评议组成员、全国十佳公诉人、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重大犯罪检察部副主任李佑琪肯定了公诉人的出庭表现,并提出改进意见。

“举证提纲分组图示效果好,但审查报告的证据摘录与举证提纲摘录方式不同,若能按出庭方式制作,后续庭审准备会更便捷。另外,审查报告应包含庭审中可能遇到的难点及答辩点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举证质证方面,应当声音洪亮地展示,重点要突出,关键证据可慢读、洪亮读甚至重复读,让大家听清。证据要归纳,说明每份证据证实的内容及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关联性不强的证据可不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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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中,评议组成员还对加强文书制作、证据审查、举证质证等具体问题进行“出庭体检”“把脉开方”。

“这次庭审成功,很好地展现了团队默契配合和全面透彻的答辩。建议进一步突出杀人动机和目的阐述,这是指控故意杀人的关键,可结合案发前后的行为,比如破坏现场、删改微信记录等深入展开论述。另外,要加强应变能力,对有些问题应敢于回应,并明确处理意见。同时,对辩护律师超出职权的言论也应及时回应,理直气壮地表明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最高检第三评议组组长、广东省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李粤贵点评时直接划出重点。

(检察日报 赵立谦 魏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