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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AI大模型商标侵权案:假冒“通义千问”,武汉一公司被判赔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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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通讯员 蔡蕾

宣称让AI从“单一感官”到“五官全开”的“通义千问”,你用过吗?

4月2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湖北日报全媒记者注意到,其中一起商标侵权案,涉及假冒“通义千问”。

乙公司为注册商标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使用范围包括云计算、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等。2023年3月1日,乙公司将上述商标授权给甲公司使用。2023年4月至6月,甲、乙公司陆续发布名称为“通义千问”“通义听悟”的AI大模型系列产品并进行公测。为提高品牌影响力,两公司进行了大量宣传。2023年10月31日,“通义千问”APP正式发布并在各大手机应用市场上线。

2023年6月至11月,甲、乙公司进入武汉某公司开办的网站后,检索“通义千问”,显示多个不同版本的APP下载链接。通过勘验,上述部分链接指向甲、乙公司的“通义千问”产品,但在页面标题、软件名称、软件介绍、软件截图、下载链接等处均使用“通义千问”“通义听悟”或“通义”字样。

据此,甲、乙公司主张武汉某公司侵害其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至法院要求武汉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并消除影响。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通义”是涉案AI大模型产品的核心要素,构成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且该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最具显著性部分相同的情况下,被诉侵权标识与甲、乙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构成近似。武汉某公司被诉侵权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涉案软件系由甲、乙公司提供,或者武汉某公司与甲、乙公司具有授权、合作等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混淆。甲、乙公司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尚未正式对外发布相关软件官方APP版本,且其提供的APP并不能完整体现权利软件的全部功能,可能导致用户体验感降低,并损害涉案商标的品质保障功能。因此,武汉某公司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武汉中院一审判决武汉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甲、乙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30360元,并在其运营的官方网站连续15日发布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本案通过打击假冒AI大模型商标引流行为,保护了AI大模型开发者的合法权益。”法官介绍,网站经营者在网络链接中,使用与AI大模型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宣传推广其他软件,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来源混淆和关联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本案在准确界定商标侵权的同时,不因AI大模型处于公测阶段即否定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权利人潜在市场的损害仍予以赔偿。这一判决有助于制止利用AI大模型商标引流的侵权行为,消除科技企业侵权疑虑,助推人工智能产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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